【广州老检刑事律师团】李修蛟律师谈某斯利康医保案件
节后回来的第一个咨询,是某省涉及到国外药企巨头某斯利康医保案的当事人家属。当事人是地区经理,此前在当地公安立案侦查时,检察院因为证据不足没有批准逮捕。
春节前,另一地的专案组再次立案并传唤了当事人,目前在刑事拘留过程中。我在深圳办理最早的某斯利康医保案件的时候,知道某部在深圳成立了专案组。
现在我所知道的情况是,深圳的专案组,去到了多个地方,指导当地办理某斯利康医保案件,而且据说某部发了内部红头文件,案件目标是什么级别的工作人员,另外其他不同级别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基准刑40%、50%量刑。我办理这个案件的时候呢,最终从轻的结果当事人与家属都满意。
但我始终难以放下的几个问题:
第一,医代也好,地区经理或大区经理也好,他们没有与患者共谋,医保被骗的钱,他们与患者实际上都没有非法占有。药品销售的获利,从医保中支付的那一部分,最终流向了某斯利康,某斯利康才是最大的非法获利者。我从案件侦办之初,就给办案机关提出过书面报告,建议他们应当对某斯利康进行刑事合规立案审查,可惜办案机关对此没有作为。
第二个问题是,将本案定性为诈骗,我认为争议很大。医保本质上是国家的一种无对价的财政支持,并不要求以某种财产性利益作为交换对价,也就是说,医保是明知无偿,但仍然自愿支付财产的社会保障政策,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有意识的自我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行为人使政府的政策、社会目的完全落空,社会价值不能实现,这时才有可能考虑是否构成诈骗罪。某斯利康医保案的证据显示,所有涉案的医保,均严格用于了患者的医治,并不存在任何的挥霍,或者被医代、患者、地区或大区经理个人占有。
第三个问题就是,深圳专案组去各地指导当地办理同类案件,我个人也有蛮多的不理解。深圳办理此案,多个当事人,仅仅是因为无法面对长时间的羁押,而最终选择了认罪认罚。办案机关在证据收集,尤其是言词证据的收集,以及涉案数额认定等方面,实际上都做得都不算好。他们去各地指导办案,会不会也导致案件办得简单粗暴呢。深圳案件判决出来后,我收到很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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