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三)

2023-11-13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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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三)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3年01月19日

施行日期:   2023年01月19日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广州拒执犯罪事律师,广东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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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朱某某拒不申报财产,经罚款后仍不申报履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景某与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泰州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调解书,确定朱某某支付景某45540元并承担仲裁费2460元。因朱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景某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常州中院向朱某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朱某某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付款义务,但朱某某使用的微信账户有大额资金往来;2022年7月,常州中院对朱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决定,但朱某某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缴纳罚款。常州中院认为朱某某的行为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案发后,朱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另向景某支付全部执行款及缴纳罚款人民币1万元。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刑事判决,以朱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负有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及主动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的特定义务。本案中,被执行人朱某某在法院向其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仍置之不理,拒不申报财产,法院在执行中发现其使用的微信账户有大额资金往来,对其采取罚款强制措施后,朱某某仍不履行,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典型行为,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广州拒执犯罪事律师,广东刑事辩护律师

案例二吴某某擅自销售被查封渔场内螃蟹,且未将销售款打入法院案款账户,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常州某药品公司与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进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判决吴某某偿还常州某药品公司各类费款共计180余万元。因吴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常州某药品公司向武进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武进法院于2019年9月查封了吴某某承包的滆湖渔场内约7万斤螃蟹,并要求吴某某将前述螃蟹销售款上缴法院账户。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吴某某在未告知法院的情况下,私自销售前述被查封的螃蟹得款高达150余万元,并擅自将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武进法院认为吴某某的行为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案发后,吴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另吴某某与常州某药品公司达成债务清偿协议,主动履行20万元的债务,取得常州某药品公司的谅解。武进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刑事判决,以吴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在执行中,对于鲜活季节性产品,为实现价值最大化,法院可以采取“活封”方式,即由被执行人按市场价自行进行销售,但销售款应付至法院指定账户。本案中,执行法院考虑到螃蟹的季节属性,对螃蟹采取了“活封”方式,但被执行人吴某某在将螃蟹售出后未将所得款项付至法院指定账户,而是擅自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对其应当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予以定罪处罚。广州拒执犯罪事律师,广东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