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法院发布盗伐滥伐林木犯罪典型案例

2023-11-13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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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忻州法院发布盗伐滥伐林木犯罪典型案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3年03月12日

施行日期:   2023年03月12日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广州盗伐滥伐林木犯罪刑事律师,广东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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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基本案情:2020年8月18日,王某、郭某二人在宁武县某林场内共盗伐落叶松2株,锯成2.2-2.4米的木料共计4件,拉到带锯处加工成8件板材,存放在东寨镇王某的二姐家。2020年8月19日王某、郭某二人又去该处盗伐落叶松4株,制成2.2-2.4米的木材共计8件,拉到带锯处加工成16件板材存放于东寨镇二马营村葛某家。2020年8月21日,王某、郭某二人又去该林地盗伐落叶松4株,制成2.2—2.4米的木材共计9件,另外捡了一件长2.2米的旧落叶松木材,拉运过程中被查获。王某、郭某二人共盗伐落叶松木材21件,共计3.328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5.12立方米。

宁武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郭某补植补种盗伐林木株数十倍的树木100株。被告人王某、郭某对起诉指控的罪名、事实以及公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

裁判结果:宁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郭某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第1款之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郭某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郭某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二被告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法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郭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三、被告人王某、郭某补植补种盗伐林木株数十倍的树木100株。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广州盗伐滥伐林木犯罪刑事律师,广东刑事辩护律师

案例二:

基本案情:被告人胡某曾于20多年前,在五台县陈家庄乡明查湾村以每株10元的价格购买了明查湾村韩某的杨树苗共计200余株,当时签订了买卖协议,买卖双方约定树归胡某所有,土地使用权仍归韩某,此后胡某也无办理树权证,直到2016年6月底,韩某的家人欲在原先种植杨树的土地上种植水果类树种,就找胡某要求他清理掉当时买的那些树,胡某与村委主任赵某提及此事,赵某告诉其需办理相关手续,后正值电业局工作人员在附近砍树架线,胡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及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趁机带着油锯将这些树木砍伐,随后又雇人将砍倒的一部分木材装车拉往盂县出售,获利3600元。经林业局工作人员勘查,被胡某砍伐的树木树种为杨树,株数62株,蓄积13.4173立方米。

裁判结果:五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及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胡某当庭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了保护环境资源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律链接:《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罪立案标准: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广州盗伐滥伐林木犯罪刑事律师,广东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