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2023-11-13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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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3年01月19日

施行日期:   2023年01月19日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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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某鞋业有限公司、姚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姚某出资注册设立被告单位某鞋业有限公司,姚某系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截至2019年12月,该鞋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姚某拖欠姜某等6名工人9个月工资共计人民币75908元。

2021年1月,该鞋业有限公司职工因被拖欠劳动报酬向巫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巫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2月22日向该鞋业有限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该鞋业有限公司及姚某收到《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后,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整改及支付劳动报酬。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姚某更换手机号码外出,导致巫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被拖欠劳动报酬的职工无法与其联系。巫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鞋业有限公司下发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并登报公示后,该鞋业有限公司及姚某到期仍未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

裁判结果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分别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单位某鞋业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单位及姚某支付尚欠姜某等6名工人工资合计75908元。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单位构成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人民法院对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单位和个人均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彰显了司法的权威,有力惩治了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02 代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代某为巫山县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经营不善,该公司自2019年6月起开始拖欠工人工资。同年10月1日,代某将公司关闭并遣散工人,但没有向工人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公司关闭后代某滞留浙江,并更换了电话号码。

2019年10月21日,因无法与代某取得联系,被害人方某等29名工人向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公司拖欠工资。同年10月25日,巫山县人社局对该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并向代某注册公司时预留的手机和电子邮箱发送短信和邮件通知,要求代某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询问,并提供资料对欠薪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同年11月5日,巫山县人社局对该公司发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向工人支付工资。代某在规定期限内未接受询问、未对欠薪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未向工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巫山县人社局于同年11月20日将案件材料移送巫山县公安局。

2021年4月10日,被告人代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共计拖欠方某等35名工人工资共计180162元。代某家属代为支付了李某等17名工人的工资70937元,并取得包括李某在内15名被害人谅解,另拖欠方某等20名工人的工资109225元尚未支付。

裁判结果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代某犯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代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等19名工人的劳动报酬106225元。一审宣判后,代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侵害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权利,确保农民工劳有所获、劳有所得的典型案件。工资报酬是广大农民工最直接、最核心的权益,维护好农民工的工资报酬权益,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特别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更凸显其保障民生和维护稳定的重大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惩治恶意欠薪的失信行为,依法定罪量刑,不但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对恶意欠薪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督促广大用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避免了出现群体性突发事件,确保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03 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与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由被告人陈某承建重庆市忠县某商住楼工程。之后,被告人陈某陆续招募工人进场施工,工程建设完毕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结清全部工程价款。在该工程完工后,被告人陈某拖欠杨某等20名工人工资共计258055.1元。2018年8月6日,杨某等工人为此向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2019年1月2日,忠县人社局经调查后向陈某送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涉案工人支付前述工资。陈某收到该通知书后仍不支付。2019年1月18日至27日,被告人陈某为逃避相关责任,通过他人建行账户接收购房款共计7.2万元,之后拒不接听忠县人社局的电话。

裁判结果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人民币。一审宣判后,陈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各种外部原因影响,企业经营面临严峻挑战,恶意欠薪现象层出不穷,建设工程领域更是“重灾区”。恶意欠薪直接损害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增加生活压力,严重影响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拒不支付工人工资达25万余元,而且通过各种方式逃避履行支付义务,严重背离社会诚信,损害劳动者基本权益。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恶意欠薪的犯罪分子,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保障民生,促进相关用工主体依法经营以及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04 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24日,被告人王某与重庆市两装饰公司约定王某承揽两公司的各项装修工程施工任务,王某于当月从两公司及周某家承接房屋装饰工程,并雇请陈某等数十名工人在其承接的工程做工。王某领取装修工程款87万余元支付部分工人工资后,回到贵州老家并与工人失去联系。后多名工人到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其欠薪事宜。2016年8月31日,王某经通知回到重庆市开州区,与工人核算工资,共计拖欠34名工人工资18.4万余元。2016年9月1日,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并送达给王某,要求王某在收到通知书3日内足额支付上述34名工人工资。责令支付通知书生效后,王某拒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后王某为了逃避支付工人工资,再次回到贵州老家且不与工人联系。2016年9月6日,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移送本案。同年9月26日经民警电话联系,王某拒不到案接受调查;同年10月19日民警再次电话联系王某,其手机停机。

裁判结果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宋某等27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14.3万余元。一审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按时足额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承包工程后已经领取了装修款,但却无故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并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拒绝接受公安机关调查。王某恶意欠薪,不但侵害了工人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利,而且还是一种罔顾道德、藐视法律的行为,该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行为,既惩戒了犯罪行为,也达到了处理一案教育震慑一片的示范引导效果。

05 陶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陶某在云阳县沙市镇承包某建房项目工程过程中,拖欠曹某等13名民工工资共计59720元。2014年2月,陶某给被其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写下欠条后离开云阳县至广东省中山市,期间更换电话号码,导致曹某等民工无法与之联系。2015年11月2日,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陶某居住地房屋张贴《责令支付通知书》,责令其七日内支付拖欠的工人劳动报酬,陶某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支付。2018年3月23日,被告人陶某在广东省中山市被民警抓获归案。同年4月8日,陶某家属支付13名民工工资。

裁判结果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一审宣判后,陶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惩治恶意欠薪行为,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重要任务之一。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但是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陶某在写下欠条后就玩起了失踪游戏,并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在被抓后支付民工工资,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