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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减刑假释典型案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3年04月27日
施行日期: 2023年04月27日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1.罪犯谭某某不予减刑案—— 金融犯罪罪犯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且不能证明确无履行能力,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
基本案情
罪犯谭某某,男,1961年11月19日出生,山东省青州市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本次提请减刑时余刑三个月零七天,刑罚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淄博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3次,共履行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另查明,罪犯谭某某伙同他人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购物资金1000余万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裁判结果
淄博中院认为,罪犯谭某某基本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完成劳动任务,但鉴于其系金融犯罪罪犯,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且不能证实确无全部履行能力,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其不予减刑。
2.罪犯杨某某不予减刑案——罪犯多次被判刑,犯罪情节恶劣,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且不能证实确无履行能力,依法裁定不予减刑
基本案情
罪犯杨某某,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山东省莱州市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先后于2015年8月5日、2016年12月26日、2019年3月22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八个月和有期徒刑三个月,至本次提请时余刑两个月十四天,刑罚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
淄博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表扬8次。该犯先后四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本次犯罪构成累犯。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且不能证实确无履行能力。
裁判结果
淄博中院认为,罪犯杨某某基本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完成劳动任务,但综合审查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多次被判处刑罚以及财产性判项履行等情况,认为该犯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其不予减刑。
3.罪犯谷某某从严减刑案——罪犯近一年内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但鉴于其此前多次违反监规,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予以从严
基本案情
罪犯谷某某,男,1991年4月1日出生,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6年12月27日、2018年9月20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本次提请时余刑五个月二十一天,刑罚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
淄博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谷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9次,已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另查明,该犯于2018年7月至2021年6月间,因与他犯发生争执而推搡、喧哗或不交代争执经过、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脱离联号去洗澡、私制点烟器、生产质量不合格等原因先后被扣除15分以上80分以下的考核分达十余次。庭审中本院依法传唤2名同监区罪犯和1名管教干警作为证人出庭,证实该犯服刑近一年内改造表现较好。
裁判结果
淄博中院认为,罪犯谷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但鉴于其服刑期间违规违纪次数较多,且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法裁定对罪犯谷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4.罪犯李某某从严减刑案——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突出,虽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且不能证明确无履行能力,但已履行部分达40%,对其依法从严减刑
基本案情
罪犯李某某,男,1978年5月2日出生,山东省五莲县人,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追缴违法所得47700元,追缴38300元返还被害单位。至本次提请时余刑五个月二十天,刑罚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
淄博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系首次报请减刑,自服刑以来获表扬6次,被评为2020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性判项先后分三次履行共35000元,履行比例超过40%。
裁判结果
淄博中院认为,罪犯李某某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突出,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部分超过规定比例,符合减刑条件。同时鉴于罪犯李某某存在累犯、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两项法定从严情节,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5.罪犯商某某减刑案——经实质化审理认定罪犯确无履行能力,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节不能阻却对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基本案情
罪犯商某某,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山东省宁阳县人,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八万元。经本院裁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本次提请时余刑七个月零八天,刑罚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淄博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商某某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7次,获评2019年度监狱标兵,多次获《淄博育新报》、《齐鲁新报》稿件奖。其亲属共代其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另查明,罪犯所在村村委、镇政府、县民政局出具证明,证实该犯家庭状况非常困难;一审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该犯狱内存款充值及消费明细,该犯近两年狱内月均消费远低于监狱规定消费限额,低于其他同类罪犯水平;该犯赃款去向说明较为详细、客观,可信度较高。
裁判结果
淄博中院经审查各项证据,认定罪犯商某某确无履行能力,符合减刑条件;同时综合其犯罪性质、情节,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6.罪犯尚某某不予假释案——罪犯本次提请周期内违规违纪次数较多,且有两项假释从严情形,综合其原判刑罚、悔改表现及社会危险性等因素,依法对其不予假释
基本案情
罪犯尚某某,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六千元。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6年12月26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至本次提请时余刑五个月二十五天,刑罚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假释。
淄博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尚某某在本次提请期间获表扬8次,家属代其缴纳罚金三万六千元,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认为罪犯适合社区矫正。另查明,自2017年1月至本次提请假释期间,罪犯尚某某共有10次违纪行为,分别被扣除20分、55分、30分、30分、10分、10分、5分、5分、30分、20分,改造表现一般。
裁判结果
淄博中院认为,罪犯尚某某存在数罪并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连续犯罪两项假释从严情形,服刑期间改造表现一般,依法裁定对其不予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