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通知

2023-01-29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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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      高检发办字〔2020〕55号

发文日期:   2020年09月22日

施行日期:   2020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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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受 理

第四章 审 查

第五章 复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申诉案件的复查

第三节 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的复查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各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已经2020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附件:《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配套文书格式样本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2020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完善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原案办理与申诉办理相分离;

(二)全案复查,公开公正;

(三)实事求是,依法纠错;

(四)释法说理,化解矛盾。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复查,繁简分流,规范有序,切实提高案件办理质效。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答复等方式,公开、公正处理案件。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应当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第二章 管 辖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下列刑事申诉,按照本规定办理: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与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有关的申诉,不适用本规定,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管辖,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审查或者复查结论的申诉,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十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十一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将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诉,应当受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属于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刑事申诉;

(二)符合本规定第二章管辖规定;

(三)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申诉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申诉人系正在服刑的罪犯,有效证件由刑罚执行机关保存的,可以提供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对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审查、复查结论文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 申诉人递交的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所在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

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第十五条 自诉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申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但是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因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或者没有履行相应诉讼义务而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除外。

第十六条 刑事申诉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接收。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接收的刑事申诉应当在七个工作日以内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

(一)属于本院管辖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属于本院管辖的不服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申诉人已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程序中的,告知待人民法院处理完毕后如不服再提出申诉;

(三)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但是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四)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其他机关处理。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七条 对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进行审查。

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审查申诉材料、原案法律文书,可以调取相关人民检察院审查报告、案件讨论记录等材料,可以听取申诉人、原案承办人员意见。

对于首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调阅原案卷宗进行审查,并听取申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律师意见。必要时可以采用公开听证方式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查结案:

(一)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的;

(二)原案虽有瑕疵,但不足以影响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结论的;

(三)其他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正确的。

对已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作出的结论正确,且已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作出合法合理答复,申诉人未提出新的理由的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审查结案。

第十九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办理:

(一)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存在错误可能的;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首次提出申诉的;

(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

第二十条 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是否存在错误可能,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存在矛盾或者可能是非法证据;

(三)处理结论是否适当;

(四)是否存在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

(五)申诉人是否提出了可能改变原处理结论的新的证据;

(六)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决定移送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制作刑事申诉案件移送函,连同申诉书,原判决、裁定、处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复查文书等申诉材料移送刑事检察部门。

刑事申诉案件移送函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受理时间、申诉理由、审查情况、移送理由等内容。

对决定移送的刑事申诉案件,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调取原案卷宗,一并移送刑事检察部门。

第二十二条 对移送的刑事申诉案件,刑事检察部门应当对原案卷宗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正确的,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决定审查结案;认为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存在错误可能的,决定进行复查。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首次提出申诉的,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决定进行复查。

第二十三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办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刑事检察部门对移送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自收到案件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进行复查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检察长决定,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调取卷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

(一)首次办理刑事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卷审查而未调卷的,或者应当进行复查而未复查的;

(二)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未进行审查,或者未作出合法合理答复的;

(三)其他办案质量不高,认为应当重新办理的。

接受交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重新办理结果向交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审查报告。听取意见、释法说理、公开听证等活动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章 复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由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理,原案承办人员和原申诉案件承办人员不应参与办理。

第二十七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和全部案卷。

第二十八条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拟定调查提纲进行调查:

(一)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申诉人提供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的;

(三)有其他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

第二十九条 对与案件有关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鉴定意见,认为需要复核的,可以进行复核,也可以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第三十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询问原案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对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提请抗诉、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应当询问或者讯问原审被告人。

第三十一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听取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律师意见,核实相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听取原申诉案件办理部门或者原案承办人员、原案承办部门意见,全面了解案件办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进行的询问、讯问等调查活动,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

第三十四条 刑事申诉案件经复查,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已经审查清楚,能够得出明确复查结论的,应当复查终结。

第三十五条 复查终结刑事申诉案件,承办检察官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在规定的职权范围作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经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应当将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及讨论记录附卷。

第三十六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自决定复查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办结。三个月以内不能办结的,报检察长决定,可以延长三个月,并告知申诉人。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办结,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报检察长决定延长办理期限。

第三十七条 接受交办的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办理并报告结果。对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复查。

对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交办文书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办结。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检察长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延期办理的,应当向交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情况。

第二节 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申诉案件的复查

第三十八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复查。

第三十九条 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复查。

第四十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均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复查。

第四十一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制作刑事申诉案件移送函,连同申诉材料移送刑事检察部门进行复查。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进行复查。

第四十二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起诉决定正确的,应当审查结案;认为不起诉决定存在错误可能的,制作刑事申诉案件移送函,连同申诉材料移送刑事检察部门进行复查。

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进行复查后,应当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

(二)原处理决定正确,但所认定的部分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纠正错误的部分,维持原处理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错误的,予以撤销;需要重新进入诉讼程序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第三节 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的复查

第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不服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复查决定提出抗诉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四十五条 经复查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致裁判不公或者原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二)认定罪名错误且明显影响量刑的;

(三)量刑明显不当的;

(四)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者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五)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经复查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未被人民法院采纳的,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四十六条 经复查认为需要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承办检察官应当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承办检察官应当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后,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连同案卷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提请抗诉的案件审查后,承办检察官应当制作审查提请抗诉案件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对提请抗诉的案件作出决定后,承办检察官应当制作审查提请抗诉通知书,将审查结果通知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承办检察官应当制作刑事抗诉书,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提出抗诉的,提出抗诉时应当随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九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自收案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对事实、证据有重大变化或者特别复杂的刑事申诉案件,可以不受前款规定期限限制。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需要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的,一般应当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提请抗诉案件的期限不计入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复查期限。

第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认为需要对原审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或者人民法院依据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决定再审的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派员出席法庭,并对人民法院再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五十三条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或者人民法院依据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决定再审的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由派员出席法庭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

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需要提出抗诉的,报检察长决定。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结案和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制作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于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检察院做好释法说理、息诉息访工作。

对移送的刑事申诉案件,刑事检察部门应当将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抄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第五十五条 对提请抗诉的案件,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后制作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

第五十六条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进行复查后,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变更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抄送相关人民检察院。

第五十七条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公开听证,对涉案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有争议问题进行公开陈述、示证、论证和辩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依法公正处理案件。

第五十八条 申诉人对处理结论有异议的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公开答复,做好解释、说明和教育工作,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第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诉案件,可以中止办理:

(一)人民法院对原判决、裁定正在审查的;

(二)无法与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取得联系的;

(三)申诉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他申诉权利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诉的;

(四)申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人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办理的。

决定中止办理的案件,应当制作刑事申诉中止办理通知书,通知申诉人;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中止办理的事由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办理。中止办理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第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诉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终止办理:

(一)人民检察院因同一案件事实对撤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重新立案侦查的,对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重新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或者对不起诉案件的被不起诉人重新起诉的;

(二)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的;

(三)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

(四)申诉人自愿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申诉的自然人死亡,没有其他申诉权利人或者申诉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诉的,但是有证据证明原案被告人是无罪的除外;

(六)申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继人或者权利义务承继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诉的,但是有证据证明原案被告人是无罪的除外;

(七)其他应当终止办理的情形。

决定终止办理的案件,应当制作刑事申诉终止办理通知书,通知申诉人;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终止办理的事由消除后,申诉人再次提出申诉,符合刑事申诉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六十一条 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发现原案存在执法司法瑕疵等问题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向原办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纠正意见。

第六十二条 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发现原案办理过程中有贪污贿赂、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 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发现原案遗漏罪行或者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十四条 刑事申诉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应当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制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0月27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高检发〔2014〕18号)同时废止;本院此前发布的有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配套文书格式样本

一、法律文书

1. 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

2. 刑事抗诉书

3. 指令抗诉决定书

4. 提请抗诉报告书

5. 审查提请抗诉通知书

6. 再审检察建议书

7. 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

8. 再审出庭检察员意见书

9. 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

10. 刑事申诉中止办理通知书

11. 刑事申诉恢复办理通知书

12. 刑事申诉终止办理通知书

13. 检察建议书

14. 调(借)阅案卷通知书

15. 送达回证

二、工作文书

16. 关于×××申诉案审查报告

17. 关于×××申诉案复查终结报告

18. 关于×××申诉案审查提请抗诉报告

19. 关于×××申诉交办案审查报告

20. 刑事申诉案件交办通知书

21. 交办案件督办通知书

22. 刑事申诉案件移送函

23. 调查笔录

24. 讨论案件记录

25. 出庭笔录

26. 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

27. 宣布笔录

28. 委托送达通知书

29. 纠正意见书

30. 移送函

1.刑事申诉法律文书之一

×××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

×检×部刑申通〔   〕   号

申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及在原案中的身份)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应当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申诉人是被害人的,或者是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应当写明原案被告人、被处理人的基本情况)

申诉人×××不服×××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写明文号)刑事判决、裁定或者决定,提出申诉。(写明申诉处理过程。对经过下级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应当写明每一次审查或者复查的经过及结论)申诉人×××仍不服,以……(写明申诉理由。申诉理由可概括叙述,分项表述。如果申诉理由字数较多,可以在“向本院提出申诉”后单独列明)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审查或者复查查明,……(写明审查或者复查认定的事实)

关于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针对申诉理由分别予以说明,进行释法说理)

本院认为,……(概括写明原案当事人的行为性质,是否构成犯罪,原案处理是否适当,申诉理由是否成立等内容)

本院决定:……(根据案件类型、处理程序、结案方式等不同,表述应有不同)

(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复查后,如决定抗诉,表述为:本院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表述为:本院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如决定不予抗诉,表述为: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本院决定不予抗诉。对于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如果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表述为:×××(上级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抗诉,表述为: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本院决定不予抗诉。)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复查后,应明确写明决定事项,如果决定有两项以上内容,应当分项写明。如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表述为:本院决定:维持×××人民检察院……(写明文号)×××决定。如决定撤销原处理决定,表述为:本院决定:撤销×××人民检察院……(写明文号)×××决定。如撤销后需要重新进入诉讼程序,表述为:本院决定:一、撤销×××人民检察院……(写明文号)×××决定。二、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部门依法办理。如纠正了原处理决定认定的部分事实或者适用法律,变更原决定的法律适用条款而维持原决定的,例如,原来作出的是相对不起诉,复查后认为应做存疑不起诉,表述为:本院决定:变更×××人民检察院……(写明文号)不起诉决定书对×××所做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之规定,维持对×××的不起诉决定。)

(对审查结案的,可与本院认为部分一并表述。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写明文号)刑事判决、裁定或者不批捕、不起诉、撤销案件等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现予审查结案。或者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现予审查结案。)

      

(院印)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制作,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申诉案件审查结案或者复查终结后将结果告知申诉人时使用。

二、本文书为叙述式文书,由首部、正文、尾部等三个部分组成。

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文书编号。

正文包括申诉人基本情况、案件处理情况及申诉理由、审查或者复查认定事实、回应申诉理由、释法说理和结论等内容。

尾部包括日期和院印。

三、本文书涵盖了原《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中审查结案和复查终结所使用的三个法律文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的内容,制作时应当根据案件类型、处理程序、结案方式等不同情况分别表述。

四、本文书应当根据申诉人提出的主要申诉理由,有针对性地进行释法说理。

五、对提请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本文书应当在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后制作,且认定事实和结论应当与上级人民检察院保持一致。

六、对依照《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变更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应当将本文书抄送相关人民检察院。

七、对移送的刑事申诉案件,刑事检察部门应当将本文书抄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八、本文书为法律文书,应当送达申诉人,并附卷。

2.刑事申诉法律文书之二

×××人民检察院

×检×部刑申抗〔   〕 号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服刑情况。有数名被告人的,依犯罪事实情节由重至轻的顺序分别列出)

原案诉讼过程及申诉处理情况,表述为:×××人民法院……(写明文号)刑事判决书以原审被告人×××(姓名)犯……(写明罪名)判处……(写明判决情况)宣判后,……(写明上诉、抗诉情况)×××人民法院于……(写明日期)作出……(写明文号)刑事裁定,裁定……(写明裁定情况)申诉人×××(姓名)不服,提出申诉。……(写明申诉处理过程。对经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写明每一次的处理结论)申诉人×××仍不服,以……(写明申诉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写明原审裁判认定的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定原审判决(裁定)存在的错误及理由。表述为:本院经复查认为,……(概述原审裁判错误)理由如下:

……(根据情况,理由可以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和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几方面分别论述)

综上所述,……(概括上述理由)×××人民法院……(写明文号)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写明文号)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院印)

附:1.原审被告人×××现服刑于……(或者现住……);

2.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制作,供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不服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复查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时使用。

二、本文书为叙述式文书,由首部、正文、尾部等三个部分组成。

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文书编号。(制作抗诉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要注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不能只写地市院名;如果是涉外案件,要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正文包括原审被告人基本情况、诉讼过程、申诉处理过程、生效判决、裁定情况、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审查意见(含事实认定)、抗诉理由、结论性意见、法律根据、决定和请求事项、送达的人民法院名称等内容。

尾部包括日期、院印及随附内容。

三、本文书应当附原审被告人现服刑地或者居住处所,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等内容。对于未被羁押的原审被告人,应当将其居住处所写清楚,如果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与起诉书相同没有新的变化则不必再附。

四、本文书为法律文书,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正本(送达人民法院)和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一并送达同级人民法院,并附卷。

3.刑事申诉法律文书之三

×××人民检察院

指令抗诉决定书

×检×部刑申指抗〔   〕   号

×××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姓名)不服×××人民法院……(写明文号)刑事判决(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复查认为,……(写明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指令你院对原审被告人×××(姓名)……(写明案由)一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年 月 日

(院印)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制作,供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复查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时使用。

二、本文书为叙述式文书,由首部、正文、尾部等三个部分组成。

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文书编号。

正文包括送达单位、案件来源、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决定事项等内容。

尾部包括日期和院印。

三、本文书为法律文书,应当送达下级人民检察院,并附卷。

4.刑事申诉法律文书之四

×××人民检察院

提请抗诉报告书

×检×部刑申提抗〔   〕   号

×××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姓名)不服×××人民法院……(写明文号)刑事判决(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复查认为,该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现将复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申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基本情况

二、原案诉讼过程、申诉处理情况和申诉理由

三、原审裁判情况

四、复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五、提请抗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六、本院意见

(写明承办检察官意见、检察长决定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内容)

为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特提请你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审被告人×××(姓名)……(写明案由)一案提出抗诉。现将本案案卷随文上报,请予审查。

      

(院印)

附:1.原审被告人×××现服刑于……(或者现住……);

2.卷宗___册。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制作,供下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时使用。

二、本文书为叙述式文书,由首部、正文、尾部等三个部分组成。

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文书编号。

正文包括报请单位、提请抗诉的起因、案件审理经过、复查认定的事实及提请抗诉的理由、提请事项等内容。

尾部包括日期、院印及随附内容。

三、本文书为法律文书,附卷,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时报送十份;提请其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时根据各地要求份数上报。在报送提请抗诉报告书的同时,应当将所涉案卷一并附上。

5.刑事申诉法律文书之五

×××人民检察院

审查提请抗诉通知书

×检×部刑申提通〔   〕   号

×××人民检察院:

你院以……(写明文号)提请抗诉报告书提请抗诉的申诉人×××(姓名)不服×××人民法院……(写明文号)刑事判决(裁定)一案,本院审查认为,……(写明对下级检察院提请抗诉案是否抗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本院决定对原审被告人×××(姓名)……(写明案由)一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决定不抗诉的,表述为:对原审被告人×××(姓名)……(写明案由)一案不提出抗诉。)

      

(院印)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制作,供上级人民检察院对提请抗诉的案件审查后,将审查结果通知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时使用。

二、本文书为叙述式文书,由首部、正文、尾部等三个部分组成。

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文书编号。

正文包括被通知单位名称、案件来源和通知的理由、依据、通知决定事项等内容。

尾部包括日期和院印。

三、本文书为上下级检察院之间使用的文书,不对外使用,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本文书的内容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送达申诉人。

四、本文书为法律文书,应当送达提请抗诉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并附卷。

6.刑事申诉法律文书之六

×××人民检察院

再审检察建议书

×检×部刑申再建〔   〕   号

申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在原审中的身份;申诉人为原案被告人的,应当写明服刑情况;申诉人为原案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应当列明其与原案当事人的关系)

(申诉人为被害人或者原案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应当写明原审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服刑情况。有数名被告人的,依犯罪事实情节由重至轻的顺序分别列出。)

原案诉讼过程及申诉处理情况,表述为:×××人民法院……(写明文号)刑事判决书以原审被告人×××(姓名)犯……(写明罪名)判处……(写明判决情况)宣判后,……(写明上诉、抗诉情况)×××人民法院于……(写明日期)作出……(写明文号)刑事裁定,裁定……(写明裁定情况)申诉人×××(姓名)不服,提出申诉。……(写明申诉处理过程。对经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写明每一次的处理结论)申诉人×××仍不服,以……(写明申诉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写明原审裁判认定的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定原审判决(裁定)存在的错误及理由。表述为:本院经复查认为,……(概述原审裁判错误)理由如下:

……(根据情况,理由可以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和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几方面分别论述)

综上所述,……(概括上述理由)×××人民法院……(写明文号)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建议对原审被告人×××(姓名)……(写明案由)一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此致

×××人民法院

      

(院印)

附:1.原审被告人×××现服刑于……(或者现住……);

2.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制作,供人民检察院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复查决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判建议时使用。

二、本文书为叙述式文书,由首部、正文、尾部等三个部分组成。

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文书编号。

正文包括申诉人、原审被告人基本情况、诉讼过程、申诉处理过程、生效判决、裁定情况、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审查意见(含事实认定)、理由、结论性意见、法律根据、决定和建议事项、送达的人民法院名称等内容。

尾部包括日期、院印及随附内容。

三、本文书应当附原审被告人现服刑地或者居住处所,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等内容。对于未被羁押的原审被告人,应当将其居住处所写清楚,如果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与起诉书相同没有新的变化则不必再附。

四、本文书为法律文书,应当送达同级人民法院,并附卷。

7.刑事申诉法律文书之七

×××人民检察院

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

×检×部刑申派〔   〕   号

×××人民法院:

你院定于……(写明日期)再审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姓名)……(写明案由)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指派×××(写明姓名及法律职务)代表本院出席法庭,依法履行职责。

      

(院印)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制作,供人民检察院通知人民法院指派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时使用。

二、本文书印章使用人民检察院院印。

三、本文书为法律文书,应当送达再审开庭的人民法院,并附卷。

8.刑事申诉法律文书之八

×××人民检察院

再审出庭检察员意见书

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机关

抗诉书/再审检察建议书文号

决定再审机关

再审决定书文号

终审法院

原审被告人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指派,代表本院出席本法庭,依法履行职务。现对本案证据、案件情况和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

检察员:

日当庭发表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十二条等规定制作,供出席再审法庭的检察人员代表人民检察院发表出庭意见时使用。

二、本文书为法律文书,附卷。

9.刑事申诉法律文书之九

×××人民检察院

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

×检×部刑申纠审〔   〕   号

×××人民法院:

本院在出席原审被告人×××(姓名)……(写明案由)一案的再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你院审判活动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写明审判活动存在违法的具体情形。如果存在多项违法情形,依情节由重至轻的顺序分别列出)

本院认为,……(写明认定审理违法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违法行为触犯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等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写明具体的纠正意见)。请你院予以纠正,并将纠正结果书面告知我院。

      

(院印)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制作,供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提出纠正意见时使用。

二、本文书为叙述式文书,由首部、正文、尾部等三个部分组成。

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文书编号。

正文包括送达单位、问题起因、违法的情形、认定违法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要求事项等内容。

尾部包括日期和院印。

三、本文书为法律文书,应当送达存在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并附卷。

10.刑事申诉法律文书之十

×××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中止办理通知书

×检×部刑申中止通〔   〕   号

申诉人×××:

你不服×××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写明文号)刑事判决、裁定或者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写明日期)决定进行复查。现因……(写明中止办理的情形。如果在审查程序,表述为: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十九条(具体到款、项)规定,本院决定中止办理。上述中止办理的事由消除后,本院立即恢复办理。

特此通知。

      

(院印)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制作,供人民检察院告知申诉人刑事申诉案件中止办理时使用。

二、本文书印章使用人民检察院院印。

三、本文书为法律文书,应当送达申诉人,并附卷。

11.刑事申诉法律文书之十一

×××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恢复办理通知书

×检×部刑申复办通〔   〕   号

申诉人×××:

你不服×××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写明文号)刑事判决、裁定或者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写明日期)决定中止办理。现中止办理的事由已消除,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本院恢复办理。

特此通知。

      

(院印)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制作,供人民检察院告知申诉人刑事申诉案件恢复办理时使用。

二、本文书印章使用人民检察院院印。

三、本文书为法律文书,应当送达申诉人,并附卷。

12.刑事申诉法律文书之十二

×××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终止办理通知书

×检×部刑申终止通〔   〕   号

申诉人×××:

你不服×××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写明文号)刑事判决、裁定或者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写明日期)决定进行复查。现因……(写明终止办理的情形。如果在审查程序,表述为: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六十条(具体到款、项)规定,本院决定终止办理。

特此通知。

      

(院印)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制作,供人民检察院告知申诉人刑事申诉案件终止办理时使用。

二、本文书印章使用人民检察院院印。

三、本文书为法律文书,应当送达申诉人,并附卷。

13.刑事申诉法律文书之十三

×××人民检察院

×检×部刑申建〔   〕   号

×××:(检察系统外原办案单位)

本院在办理申诉人×××不服×××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写明文号)刑事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你×(院、部、局等)存在以下问题:

……(写明本院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原案存在的执法司法瑕疵且需要提出有关检察建议的具体事实。对事实的叙述要求客观、准确、概括性强,要归纳成几条反映问题实质的事实要件加以叙述。如果有二项以上内容,可以按照先重后轻的顺序分项表述)

……(写明存在问题的性质、影响、危害及不符合、违反的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提出检察建议的目的、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

……(写明具体建议。建议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改进措施切实可行,要与列举的事实有紧密联系)

以上建议请认真研究处理或者督促整改,落实情况请书面回复本院。

      

(院印)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制作,供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原案存在执法司法瑕疵等问题,向原办案单位提出整改建议时使用。

二、本文书为叙述式文书,由首部、正文、尾部等三个部分组成。

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文书编号。

正文包括主送单位名称、提出建议的起因、存在的问题及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具体改进建议、要求事项等内容。

尾部包括日期和院印。

三、本文书为法律文书,应当送达需要改进工作的检察系统外原办案单位,并附卷。

14.刑事申诉法律文书之十四

×××人民检察院 调(借)阅案卷通知书 (存 根) ×检×部刑申调卷〔 〕 号 案 由    送达单位?? 案卷文号?? 批准人 承办人 填发人?? 填发时间 备 注???

第一联统一保存

×××人民检察院 调(借)阅案卷通知书 ×检×部刑申调卷〔 〕 号 : 我院因办理案件,需要调(借)阅案的 案卷 册,请协助办理。 年 月 日 (院印)

×××人民检察院 调(借)阅案卷通知书 ×检×部刑申调卷〔 〕 号 : 我院因办理案件,需要调(借)阅 案的 案卷 册,请协助办理。 年 月 日 (院印)



资料名称

册数

调(借)出单位经办人签字

检察院经办人签字

办理日期


(借)出







归还







第三联附卷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制作,供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等有关单位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调取或借阅相关案卷时使用。

二、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送调(借)

出单位,第三联附卷。

三、本文书印章使用人民检察院院印。

四、本文书为法律文书,附卷。

15.刑事申诉法律文书之十五

×××人民检察院



送达单位


送达地点


文件名称

收到时间

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不能送达理由


年 日  时




年 日  时




年 日  时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十四条等规定制作,供人民检察院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送达法律文书或者文件材料时使用。

二、本文书应当在首部正中处加盖人民检察院院印。

三、本文书应当由收件人签名或者盖章。收件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备注中注明;不能送达的,应当写明理由。

四、本文书为法律文书,附卷。

16.刑事申诉工作文书之一

关于XXX申诉案审查报告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及与原案的关系

申诉人……(写明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等,申诉人在原案中的诉讼地位或者与原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应当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申诉人是被害人的,或者是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或者还有其他原案被告人的,应当写明原案被告人、被处理人或者其他原案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来源、申诉处理过程及申诉理由

申诉人×××不服×××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写明文号)刑事判决、裁定或者决定,提出申诉。(写明申诉处理过程。对经过多次处理的,写明每一次办理的经过及结论)申诉人×××仍不服,向我院提出申诉。

申诉理由是……(申诉理由应进行梳理,概括叙述。理由较多的,分项列明。)

三、原案诉讼过程、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

写明原案简要诉讼过程,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原案经过多次处理的,应当分别写明,如果认定事实一致的,可简要概括叙述。

四、审查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承办人经审查申诉人提供的……申诉材料,……(写明阅卷、调查、听取意见等办案简要过程)

……(写明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并列举相关证据)

……(回应申诉理由。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在案证据和法律规定,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是否成立作出说明,进行释法说理)

五、审查处理意见

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提出承办人对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是否存在错误及申诉理由是否成立的审查意见,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承办人: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制作,供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审查结案时使用。

二、本文书由案件承办人制作,个人署名。

三、本文书为工作文书,附卷。

17.刑事申诉工作文书之二

关于XXX申诉案复查终结报告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及与原案的关系

申诉人……(写明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等,申诉人在原案中的诉讼地位或者与原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应当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申诉人是被害人的,或者是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或者还有其他原案被告人的,应当写明原案被告人、被处理人或者其他原案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来源、申诉处理过程及申诉理由

申诉人×××不服×××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写明文号)刑事判决、裁定或者决定,提出申诉。(写明申诉处理过程。对经过多次处理的,写明每一次办理的经过及结论)申诉人×××仍不服,向我院提出申诉。

申诉理由是……(申诉理由应进行梳理,概括叙述。理由较多的,分项列明。)

三、原案诉讼过程、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

写明原案简要诉讼过程,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原案经过多次处理的,应当分别写明,如果认定事实一致的,可简要概括叙述。

四、复查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本部分是复查终结报告的制作重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复查简要过程

简要叙述审查申诉材料、阅卷、听取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律师意见、调查及询问有关人员、讯问原审被告人等事项。

(二)复查认定的事实

写明经过上述复查工作后认定的案件事实。

(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及对证据的分析论证

1.证据的列举说明

复查认定的事实均应当有证据支持。承办人要对全案证据进行梳理,重点围绕复查认定事实列举证据。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列举证据的方式可以有所不同,但应当客观、全面。对于复查认定事实与原案认定事实不一致的,在充分列举复查认定事实的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对原案认定事实采信的证据,及一些案件未予采纳的证据也应当列明。每份证据后应当概括说明该证据证明了什么,与其他证据的吻合和矛盾之处及存在的其他问题。列举证据的顺序以案件破获,案情发展;先客观性证据,后主观性证据;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原则排列。特殊情况,承办人可以灵活掌握。

2.对证据的分析论证

对证据的分析论证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叙述,结合存在的问题,对所列证据的证明力、客观性、合法性以及证据间的关联性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从而得出原案的证据体系是否完善、证据是否充分的结论。对于事实清楚,客观证据扎实的,可简写或不写。对于主要靠言词证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应详写,在确定、分析矛盾点、关联点、空白点的基础上,详细阐述定案证据能否形成完整锁链、得出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结论。对于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对翻供的内容、翻供的原因以及翻供是否合理等进行分析,作出结论;对于提取、固定证据、司法鉴定等方面存在缺陷、瑕疵的证据,在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得出是否影响证据使用、事实认定的结论。

(四)关于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

根据复查认定的事实、在案证据和法律规定,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有无证据支持进行分析评判,对申诉理由是否成立作出说明,有针对性地进行释法说理。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对与案件的事实认定、处理有关联、影响,在前几项中又不宜表述的问题可在本部分予以说明。说明的问题应是已客观存在的具体情况。例如:1.原案未查清的问题或者存在的问题、缺陷、瑕疵;2.案发及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情况;3.关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办案违法问题;4.原审被告人服刑表现及赔偿、悔罪等情况;5.申诉人申诉期间表现及社会影响;6.承办检察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等。如果没有需要说明的,本部分可以省略。

六、复查处理意见

基于复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对原判决、裁定或者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是否适当提出明确审查意见;对申诉理由是否成立提出明确审查意见。最后根据案件总体情况对该申诉案件的处理提出明确的复查结论。

承办人: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制作,供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终结时使用。

二、本文书由案件承办检察官制作,承办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成员署名。

三、本文书为工作文书,附卷。

18.刑事申诉工作文书之三

关于XXX申诉案审查提请抗诉报告

申诉人×××不服×××人民法院……(写明文号)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于……(提请抗诉日期)提请本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承办人经审查卷宗材料、提审原审被告人、复核有关证据……(写明办案简要过程),现已审查终结。具体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申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基本情况

二、案件来源和原案诉讼过程

三、原审判决、裁定情况

四、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

五、提请抗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案件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或者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写明讨论决定情况。)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审查意见

承办人: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制作,供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提请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时使用。

二、本文书由案件承办人制作,个人署名。

三、本文书为工作文书,附卷。

19.刑事申诉工作文书之四

关于XXX申诉交办案审查报告

申诉人×××不服×××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写明文号)刑事判决、裁定或者决定提出申诉一案,我院于……(写明交办日期)以……(交办文号)刑事申诉案件交办通知书交×××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写明日期)我院收到×××人民检察院上报办理结果。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及主要申诉理由

二、原案处理情况

写明原案案由、案件来源、诉讼过程、处理结果以及申诉办理情况等内容。

三、×××检察院办理情况

写明接受交办的下级检察院对交办案件的简要办理过程、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四、审查意见

写明承办人审查下级检察院上报的交办案件办理报告后对案件的认定及处理意见。

承办人: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制作,供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上报的交办案件办理报告时使用。

二、本文书由案件承办人制作,个人署名。

三、本文书为工作文书,附卷。

20.刑事申诉工作文书之五

×××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案件交办通知书

×检×部刑申交〔   〕   号

×××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不服×××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写明文号)刑事判决、裁定或者决定,向我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写明交办理由)现将案件相关材料转去,请依法办理,并于收到交办文书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向我院报告结果。

      

(院印)

附:案件相关材料。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制作,供上级人民检察院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刑事申诉案件时使用。

二、本文书为工作文书,附卷。

21.刑事申诉工作文书之六

×××人民检察院

交办案件督办通知书

×检×部刑申督〔   〕   号

×××人民检察院:

×××申诉案我院……(写明交办日期)以……(交办文号)刑事申诉案件交办通知书交你院办理,并要求于收到交办文书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向我院报告结果,但我院至今未收到有关情况报告。请你院抓紧工作,将案件办理情况于……(写明具体日期)前报我院。

年 月 日

(院印)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制作,供上级人民检察院对逾期未结的交办案件向被交办单位督办时使用。

二、本文书为工作文书,附卷。

22.刑事申诉工作文书之七

×××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案件移送函

×检控申案移〔   〕   号

×检察部/厅:

申诉人×××不服×××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写明文号)刑事判决、裁定或者决定,提出申诉。(写明申诉处理过程。经过下级检察院处理的,表述为:经×××人民检察院复查或者审查,不予抗诉、维持或者纠正……决定)申诉人×××仍不服,向我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写明审查后认为原案存在错误可能的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审查的理由、依据)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现将申诉人×××的申诉材料移送你部/厅办理。我部/厅已于……(写明日期)程序性回复申诉人。请你部/厅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七日以内告知申诉人,并在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或者进展情况答复申诉人。办理结果请回复我部/厅。

承办检察官:                电话:

×检察部/厅

附:案件相关材料。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制作,供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后将案件移送相关刑事检察部门办理时使用。

二、本文书由承办人制作,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移送相关

刑事检察部门。

三、本文书使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章。

四、本文书为工作文书,附卷。

23.刑事申诉工作文书之八

×××人民检察院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地点:

调查人:                        记录人:

被调查人: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公民身份号码: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职务:

联系方式:

现在住址:

告知:(我们是×××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现就申诉人(你)×××不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批捕、不起诉、撤销案件等决定或者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向你了解相关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你应当如实回答,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以上告知,你清楚了吗?

答:

……(调查问话内容)

问:本次调查中,有无非法羁押、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陈述的情形?

答:

问:你还有何补充?

答:

问:你以上所讲是否属实?

答:

……

(被调查人写:以上笔录共×页我已看过(或者已向我宣读),与我讲的一样)

被调查人签名、捺指印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制作,供检察人员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进行各种调查活动时使用。

二、本文书内容应当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由其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调查人员也应当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三、本文书为工作文书,附卷。

24.刑事申诉工作文书之九

×××人民检察院

    间:

    点:

会议名称:

人:

人:

人:                    人:

讨论内容:

参加人签名: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等规定制作,供检察人员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讨论案件时使用。

二、本文书应当准确记载参加人员所述意见,记载内容经参加人员审核确认后,由参加人员签字。

三、本文书为工作文书,附卷。

25.刑事申诉工作文书之十

×××人民检察院

出庭笔录(第×次)

开庭时间                                      

闭庭时间               月                       

出庭检察员                           书记员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原审被告人

案由

辩护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是否公开审理

庭审活动记录:

问:

答:

问:

答: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制作,供人民检察院出席再审法庭,记录法庭审判活动时使用。

二、本文书应当全面、准确记录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都应当如实记载。

三、本文书为工作文书,附卷。

26.刑事申诉工作文书之十一

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

(刑事申诉再审案件)

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机关及文号

终审判决、裁定机关及文号

终审判决、裁定时间                                   

本审开庭审理时间              时至             

本审判决、裁定时间                                   

本审判决书、裁定书文号

收到本审判决书、裁定书时间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


罪名


终审裁判情况


申诉理由


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意见


再审裁判情况

是否维持原判


是否发回重审


改判

罪名


量刑


是否错误


承办人审查意见

对审判活动违法情况处理意见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制作,供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裁定情况时使用。

二、本文书为工作文书,附卷。

27.刑事申诉工作文书之十二

×××人民检察院

                      记录人

宣布时间

宣布地点

                 案由

参加人员

宣布内容及申诉人陈述记录如下:

问:

答:

问:

答:

申诉人签名、捺指印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制作,供检察人员向申诉人等宣布相关法律文书时使用。

二、本文书内容应当经申诉人确认无误后,由其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宣布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三.本文书为工作文书,附卷。

28.刑事申诉工作文书之十三

×××人民检察院

委托送达通知书

×检×部刑申委通〔   〕   号

×××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不服×××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写明文号)刑事判决、裁定或者决定提出申诉一案,我院已审查结案或者复查终结。现将法律文书送达你院,同时委托你院向申诉人宣布,将法律文书送达申诉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宣布笔录和送达回证请及时回送我院。

年 月 日

(院印)

附:法律文书   份。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制作,供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检察院委托其他检察院向申诉人送达法律文书时使用。

二、本文书印章使用人民检察院院印。

三、本文书为工作文书,附卷。

29.刑事申诉工作文书之十四

×××人民检察院

×检×部刑申纠〔   〕   号

×××人民检察院:

我院在办理申诉人×××不服×××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写明文号)刑事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你院存在以下问题:

……(写明本院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发现原案存在的执法司法瑕疵且需要提出有关纠正意见的具体事实。对事实的叙述要求客观、准确、概括性强,要归纳成几条反映问题实质的事实要件加以叙述。如果有二项以上内容,可以按照先重后轻的顺序分项表述)

我院认为……(写明存在问题的性质、影响、危害及不符合、违反的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提出纠正意见的目的、相关规定依据)

……(写明具体纠正意见。所提意见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改进措施切实可行,要与列举的事实有紧密联系)

以上意见请认真研究落实,整改情况请书面回复我院。

年 月 日

(院印)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制作,供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发现原案存在执法司法瑕疵等问题,向下级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时使用。

二、本文书为叙述式文书,由首部、正文、尾部等三个部分组成。

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文书编号。

正文包括主送部门名称、提出纠正意见的起因、存在的问题及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具体纠正意见、要求事项等内容。

尾部包括日期和院印。

三、本文书为工作文书,附卷。

30.刑事申诉工作文书之十五

×××人民检察院

×检×部刑申移〔   〕   号

×××:(有关机关)

我院在办理申诉人×××不服×××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写明文号)刑事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申诉案件中,发现……(写明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内容,如果有二项以上内容,可以按照先重后轻的顺序分项表述)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六十二条(或者第六十三条)规定,现将有关材料移送你×(院、委、局等)处理。

      

(院印)

附:相关材料。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制作,供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发现原案办理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发现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时使用。

二、本文书为工作文书,附卷。